工程公司关于规范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通知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点击:

公司各部(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部直属系统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通知》(水廉政[2019]2号)、《黄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黄廉政[2019]2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各部(室)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公司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当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标准的,出差人员按照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费补助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费补助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三、公司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接待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按照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接待单位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四、外单位人员到公司出差,按照“谁接待、谁提供服务、谁收取费用”的原则,由接待部门按照标准收取出差人员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应向接待单位或部门索要交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

收取出差人员的伙食费标准为:早餐每人每餐5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10元;市内交通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半天10元,往返故县出差单程按每人每次10元。由接待单位或部门提供交通费或伙食费收据,并将相关费用及时上交财务。

具体办理流程:接待单位或部门收取现金后,统一到财务部门开具收款收据,财务部门根据收款内容,做相应财务处理。

五、有关要求

1.机关和各项目部要加强对所收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财务管理,主动接受干部职工监督,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

2.如发现出差人员不交纳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或者接待单位不收取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的,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部直属系统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通知》(水廉政[2019]2号)要求进行处理。

3.公司纪检部门要将公务出差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严格公务接待管理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执纪问责。

 

 

                 工程公司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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